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104學年度第2學期藝文國中組領域召集教師増能活動計畫

105年度臺中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整體計
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國中輔導小組
領域召集種子教師-有效教學增能研討工作坊實施計畫

一、依據
() 105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要點。
()臺中市105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整體計畫。
二、前言 (現況分析及需求評估)
有效教學的議題是目前學校聚焦的重點,不但著重教學策略的研發,也是課堂實踐的教育歷程。而國民教育輔導團秉持「服務」、「專業」、「研創」的核心概念,朝向「把每個老師帶起來」、「把每個學生帶上來」的目標。
但面對公開課的趨勢及臺中市校務評鑑進行中看到「教師教學」的現況,部分老師對開放教室教學有疑慮,也從觀課中發現目前教學仍以傳統講授居多,無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可見仍有進步空間。105年度國教輔導團透過多元增能,從吸取翻轉教學的理念與實務體驗中,強化輔導員教學知能。因此105年度規劃示範教學,由藝術與人文領域議題輔導小組與各區學校教師透過專業對話、公開課與交流回饋等,協助教師活化教學,讓焦點放在學生的學習需求上,以達輔導的效益。
三、目標
(一)    協助教育部、處相關政策推動,提升領域教師掌握現階段藝術教育政策脈動。
(二)    組織全市藝文領域教師,提供系統化的教學資源與策略。
(三)    強化各校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功能,推動校內領域課程研究風氣。
(四)    辦理種子教師工作坊,輔導教師應用有效教學策略案例,改變評量方式及教學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五)    整合藝術與人文教學資源,提供教師數位化共同備課平台,達成教學資源分享。
四、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三)    承辦單位: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國中輔導小組
(四)    承辦學校:臺中市立大雅國中。
五、實施對象: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國中輔導小組全體團員、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學、完全中學國中部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召集教師。
(一)    辦理期間:10505月至10月。
(二)    辦理地點:臺中市立大雅國中。
(三)    實施方式:實施日程表
 
研討日期
研討地點
參與學校
第一場
105.05.10
大雅國中
全市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完全中學(含國中部)
研討流程:
研討日期:1050510
  
      
/主持人
 
08:30-09:00
     
大雅國中行政團隊
藝術與人文領域輔導員

09:00-09:10
   
藝術與人文領域召集人
楊峙芃校長
各校領域召集種子教師

09:10-11:00
書法教育
甲骨文欣賞與創作應用
鹿鶴松  老師

11:00-11:10
 
本市國教輔導團

11:10-11:20

1.      協助辦理;教學正常化等專案推動說明
2.      輔導領域種子教師應用有效教學策略,並於校內進行推動
本市國教輔導團

11:20-11:40
學校領域教學小組運作
遇問題研擬解決方案專業對談
本市國教輔導團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國中組輔導員
各校領域召集種子教師
領域教學小組運作及教學遭遇問題調查表
11:50-13:20
快樂賦歸

一、     報名方式:逕上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線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
七、預期效果:
(一)    強化領域教學研究會功能,推動校內領域課程研究風氣,提升教師教學成效。
(二)    有效傳達教育部與教育處相關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
(三)    有效協助解決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師課程與教學之問題。
(四)    提供領域教師教學相關問題的溝通管道。
八、著作權歸屬及利用規範:
講綱及成果授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於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網站,同意讀者基於個人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讀、下載或列印。
九、注意事項:
(一)      請參加人員所屬服務機關學校於研習期間惠予公假登記出席參加。
(二)      參加人員依實際上課時數核給研習時數。已報名者無故缺席,由承辦學校彙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規處理。
(三)      已報名之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應向服務機關學校敘明理由,經同意後函報承辦單位備查,並副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      參與人員參與研習後返校之分享與推廣細節,請各校自行訂定。
十、經費來源:教育部補助精進教學計畫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如附件一)
十一、成效與考核:
(一)      承辦本計畫有功人員,依規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敘獎事宜。
(二)      本計畫辦理完畢,將成果(含講綱、調查表件..等)彙整於臺中市國民教育輔
導團網站,供全市教師參考利用。
(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四)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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