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藝術創作之法律責任~中山女高MV事件

<全文轉載自傅斌暉臉書>
中山女高美術教師團隊,針對MV事件做了不少功課,而且我也答應過學生會把有價值的資料放上網,這樣就算在校內礙於課業無法深入了解、而外界總是吵過就忘,至少仍可透過老師的分享得到更多學習。我們請教了從事媒體和設計方面的業界人士以及智慧財產權律師,並且也自己做了資料搜尋,提供的都是事實性和專業性的資訊,沒有任何個人立場和觀點,所以大家可自行思考判斷。
Q:業界進行商業藝術創作時,若需使用他人名稱,是否需事先徵求對方同意?
A:業界製作商業藝術作品時,若須使用其他單位的名稱,都會事先知會對方,這是業界慣例,在美國和日本從事相關工作的朋友表示美日對於此慣例比台灣更為嚴謹,在好萊塢還有專門的公司協助製作公司取得名稱授權避免爭端,例如:
Q:台灣有無商業藝術創作需使用學校制服與校名,並且事前取得學校同意的實例?
A:有,插畫集《制服至上:臺灣女高中生制服選》的作者,在事先取得所有學校的同意後,才進行創作。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23745?loc=P_asb_002
《臺北歷史地圖散步》也是事前取得稻江護家同意後,才使用其制服作為封面。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26262
Q:台灣有無商業藝術創作未事先取得學校同意就使用制服和校名,且引起爭議的其他案例?
A:有,2003年五月天《而我知道》MV,出現在附中校園穿著制服打架等畫面,引起學校抗議,後經道歉與修改畫面而落幕。
http://tube.chinatimes.com/20161107002330-261409
Q:有無未事先取得學校同意,但也未引起爭議的案例?
A:有,五月天去年重拍《盛夏光年》MV,出現著南強工商制服學生打架等畫面,但校方沒有抗議。樂團「那我懂你的意思了」2011年的《所以我停下來》MV在附中取景,主角穿著制服打架,但校方沒有抗議。
Q:使用學校名稱於藝術創作中,有無法律責任上的問題?
A:律師表示,以這次MV事件而言,可以分為人格權和商標權兩方面來看。人格權方面,依民法第18條、第26條、第195 條第1項,學校可以主張MV侵害學校校譽,只是要主張侵害可能不是很容易,MV中那些出現中山校名的情節算是侵害、造成學校校譽如何損害的證明,都有難度。商標權方面,學校則很難主張權益,因為MV裡中山校名的出現,並不是「商標使用」,無法構成商標侵害,亦即,MV並不是用「中山」來行銷這首歌。但所有智財權案例都是case by case,在戀我癖案例中的狀況不代表能直接推論到其他案例,都是要看個案的狀況而定。
Q:藝術創作使用他人名稱需取得對方同意的業界慣例,在台灣有法律強制力嗎?
A:律師表示應該是業界一種互相尊重的默契,並無法律強制力,但還是應避免妨礙名譽。
Q:台灣有無學校訂定校名校徽等識別物的使用管理辦法,規範他人未經同意不可任意使用?
A:有,但多是大學,例如:
http://www.sec.ntut.edu.tw/files/11-1011-8560-1.php
台灣有太多事情都只有情緒發洩,而沒有實事求是解決任何問題,我們希望從自己身上改變這個現像,能為這件事留下有價值的事物,做教育工作者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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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謝謝中山美術科夥伴的合作,以及提供專業諮詢或協助詢問的朋友們!Celine Li Gieh-wen Lu 陳怡茹 Yoshiyoshi Asahi 洪千玉 一杯茶 郭嘉奉孝 (靛藍斯洛) 普保羅 (Paul Theodore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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